刑法非法挪用資金罪司法解釋的內容是什麼
一、刑法最新非法挪用資金罪司法解釋的內容是什麼?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之規定,挪用資金罪的立案標準爲:
1、挪用資金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數額在六萬元以上的。
2、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均構成挪用資金罪。
二、挪用資金案件中辯護人的訴訟義務有哪些?
1、爲犯罪嫌疑人行使辯護權的義務辯護人應根據犯罪嫌疑人的要求,依法幫助其行使有關法律訴訟權利;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出庭參加訴訟,提出辯護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2、依法行使辯護權,維護正常訴訟秩序的義務辯護人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行使辯護權;不得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隱匿、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不得威脅、引誘證人改變證言或者作僞證以及進行其他干擾司法機關訴訟活動的行爲,對上述行爲,我院將視情節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其實,各地司法機關對挪用資金罪的司法解釋都是不一樣的,因爲挪用資金罪也屬於經濟犯罪,而各地的經濟發展水平又存在着差異,所以對挪用資金罪的數額劃分標準會有一定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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