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玩忽職守量刑是怎麼規定的
一、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玩忽職守量刑是怎麼規定的?
玩忽職守的量刑標準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玩忽職守的立案標準是: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10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30萬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超過100萬元的;
3、詢私舞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的;
4、造成有關公司、企業等單位停產、嚴重虧損、破產的;
5、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6、海關、外匯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鉅額外匯被騙或者逃匯的;
7、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二、從輕處罰的情形有哪些?
1、應當從輕處罰的情形有:
(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
(2)對於從犯,應當從輕處罰。
(3)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過失犯罪的。
(4)緊急避險或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5)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6)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2、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有:
(1)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故意犯罪的
(2)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3)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
(4)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
(5)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
(6)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處罰
(7)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處罰
(8)犯罪嫌疑人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
(9)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爲,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處罰。
總之,法律上對玩忽職守的量刑範圍也有非常明確的規定,不過,工作人員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的這種做法通常都不按照玩忽職守罪定罪。但無論是玩忽職守還是其他的犯罪行爲,法官在量刑的時候不會忽略了可以被從輕處罰的這些情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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