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分玩忽職守罪和濫用職權罪的依據是什麼
在生活當中,我們常說位高權重。表面上我們看見有些人風風光光的,但是實際上權力越大,所處的位置越重要,那麼所需要承擔的責任也是比較多的。國家公職人員也是如此,我國既不允許國家公職人員濫用職權,同時也不允許存在玩忽職守的這樣一種行爲。下面小編就爲大家介紹一下,區分玩忽職守罪和濫用職權罪的依據是什麼?
一、區分玩忽職守罪和濫用職權罪的依據是什麼?
這兩個罪名最大的區別在於主觀方面。玩忽職守是過失,濫用職權是故意。
主體相同,結果相同,客體不同(刑事法律所保護而爲犯罪行爲所侵害的社會關係)。客觀行爲方式,一爲作爲一爲不作爲。
二、依照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規定》,行爲人涉嫌玩忽職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究: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輕傷4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7人以上,或者輕傷10人以上的;
2、導致20人以上嚴重中毒的;
3、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5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5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75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財產或者法人、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5、雖未達到3、4兩項數額標準,但3、4兩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合計間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1年以上,或者破產的;
7、海關、外匯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100萬美元以上外匯被騙購或者逃匯1000萬美元以上的;
8、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9、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三、本罪處罰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根據本條第2款規定,徇私舞弊犯本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其實玩忽職守罪屬於過失,但是濫用職權的話,那就是故意的。相比來說,濫用職權罪比玩乎職守罪的性質更爲惡劣一點。但是如果因爲玩忽職守給國家和公民造成了嚴重損失的話,那麼相關人員甚至有可能會面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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