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訴才處理的公訴案件是自訴案件嗎?
一、告訴才處理的公訴案件是自訴案件嗎?
一般刑事案件,先有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立案偵查,由檢察機關以國家公訴人的身份向法院提起公訴,由法院判決,這就是所謂的公訴案件;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是指當事人(受害人)自己向法院起訴,法院才受理的案件(不告訴,法院不受理),這就是所謂的自訴案件。此外,人民檢察院沒有起訴的公訴案件,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訴。
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屬於自訴案件的一個類型,所謂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必須是《刑法》分則中法律明確規定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且只有四個罪名,即侮辱、誹謗罪名,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佔罪,這四個,其中,侮辱、誹謗嚴重危害社會利益和國家利益的不屬於告訴才處理的範圍,暴力干涉婚姻致人死亡及虐待致人死亡都不屬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屬於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1、侮辱、誹謗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 4、侵佔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的)。
(二)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1、故意傷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的); 5、遺棄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的); 6、生產、銷售僞劣商品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一節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識產權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七節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8、屬於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對上列八項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於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或者認爲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爲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已經作出不予追究的書面決定的案件。
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是自訴案件的一種,一般由當事人作爲原告向被告發起司法訴訟,但區別於一般自訴案件的是,告訴才處理案件只對固定的幾種司法訴訟案件進行處理,在當事人進行告訴才處理案件時,應當仔細瞭解其條件及規定,避免出現違法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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