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自訴案件與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有什麼不同
一、關於自訴案件與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有什麼不同
告訴”是刑法上的概念,“自訴”是刑事訴訟法上的概念,一爲實體法,一爲程序法,兩者具有本質的不同。
1、從案件的結構不同來看:告訴才處理”案件成逐年增多之勢。
2014年、2015年、2016年各年案件數分別爲256起、542起、579起,分別佔案件總數的18.59%、39.36%、42.05%。從這點來看,抓住侵佔案,解決好侵佔案件的追訴問題是解決“告訴才處理”案件的關鍵。
2、從裁判結果不同來看:裁定比率遠遠高於判決。統計中發現審判涉及裁定書和判決書兩種法律文書,顯示絕大多數“告訴才處理”案件終止於開庭審判之前。全部裁定爲關於審判程序的裁定,沒有關於審判實體的裁定,涉及不予受理、撤訴、駁回、中(終)止、恢復審理。
3、從裁判主要理由不同來看:和解被廣泛接受,是撤訴的重要理由。《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這一條被司法實踐廣泛應用。
和解撤訴318例,佔撤訴總數52.30%,佔案件總數的23.09%,是撤訴的第一大理由,是僅次於缺乏罪證導致案件終結的第二大理由(見表2)。二者累積百分比達60.64%,已過案件總數半數。和解的原因有多種,但實踐中證據不完全充分也是和解的重要原因之一。
4、還有一種比較特殊,被害人認爲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不立案的,被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這類案件也屬於自訴案件的範圍,但是和前兩種有一些區別,比如說不能適用調解和和解結案,不能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等等。
二、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有哪些
我國刑法規定,侮辱罪、誹謗罪(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虐待家庭成員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除外),侵佔罪,都是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並規定,如果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而無法告訴,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
根據我國《刑法》中的規定,對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只有被害人和其法定代理人告訴的,刑法才予處理。要是他們沒有告訴或者告訴後又撤回告訴的,則司法機關不再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責任。不過如果此時已經追訴的話,那麼應當撤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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