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訴案件的類型主要有哪些?
一、刑事自訴案件的類型主要有哪些?
刑事自訴案件的類型主要包括: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1、侮辱、誹謗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
4、侵佔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的)。
(二)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1、故意傷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的);
5、遺棄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的);
6、生產、銷售僞劣商品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一節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識產權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七節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8、屬於《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對上列八項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於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或者認爲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爲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已經作出不予追究的書面決定的案件。
第二百一十條 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爲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二、刑事自訴案件私了還能起訴嗎?
1、刑事案件中自訴案件、公訴案件針對當事人之間的和解,是否還會判刑有不同處理結果。
2、針對自訴案件,自訴人是原告人,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撤回自訴,決定自訴人是否撤訴的因素之一爲,自訴人同被告人達成和解。因此,自訴案件當事人私了,自訴人撤回自訴,不會被判刑。
3、針對公訴案件,公訴人是原告,公訴人系履行國家職權,不會因爲被害人與被告人之間達成和解,而完全不顧案件事實,不提起公訴。而是,被告人構成刑事犯罪的,公訴人還是會依據事實和法律決定是否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還是會依據事實和法院確定被告人是夠構成犯罪,是否判刑。只是在被害人與被告人達成和解且對其自願性、合法性進行審查的情況下,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法律規定:《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九十條 對於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不僅是民事案件有自訴案件,刑事案件之中也是有自訴案件的,對於此類案件,若是當事人之前已經達成和解,那麼即使一方實施了犯罪行爲,也是不會受到刑事處罰的。對於那些由檢察院提出公訴的案件,若是侵權者獲得了受害方的諒解,此時一般會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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