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釋上偵查意思是什麼意思?
一、司法解釋上偵查是什麼意思?
偵查,是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偵查機關爲查明案情,收集犯罪證據材料,證實和抓獲犯罪嫌疑人,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依法採取的一系列專門調查手段和強制措施。偵查是一種具有特定活動內容和目的要求的訴訟活動,對隨後進行的起訴、審判都具有重大的意義和影響,成爲刑事訴訟過程的重要內容和基礎環節。
刑事訴訟中的檢察院、公安等機關爲了查明犯罪事實、抓獲犯罪嫌疑人,依法進行的專門調查工作和採用有關強制性措施的活動。一般從立案開始,到案件作出是否移送起訴的決定時止。所謂“專門調查工作”,是指爲完成偵查任務依法進行的訊問、詢問、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物證或書證、鑑定、通緝等;所謂“有關強制性措施”包括“兩類”,一是許多專門調查工作如訊問、搜查、扣押、通緝等本身所含有的強制性。二是專門針對犯罪嫌疑人適用的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和逮捕等強制措施。
偵查的主要任務是查明案件事實。 刑事訴訟可分爲偵查、起訴和審判三大程序階段,偵查活動主要在偵查階段進行,但在起訴和審判階段,如果認爲案件事實尚需進一步查明,依法可以進行補充偵查。
二、要確立偵查的概念,必須明確偵查的一些基本構成要素:
1.主體。偵查是具有特定主體資格的機構和人員的活動,這種特定的主體資格由法律來規定和認可。在我國,能夠進行偵查的機關只能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國家安全機關、監獄、軍隊保衛部門,其他任何機關、團體或者公民個人都無權行使偵查權。
2·對象。偵查只能針對刑事犯罪案件,沒有刑事案件,就沒有偵查活動,這些刑事犯罪是指除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犯罪案件以外的所有刑事案件。
3·中介。偵查中介是指聯結偵查主體和偵查對象的偵查行爲,即指偵查的各種措施、手段和方式,包括公開的和祕密的兩種手段,並對犯罪嫌疑人採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這些手段和方式同一般性的調查工作是有原則區別的。
4·依據。偵查是查破刑事案件的訴訟活動,必須依法進行。偵查中採取的偵查措施有的是《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的,有的是由偵查機關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精神制定的。採取任何偵查措施,或進行任何偵查活動,不論是公開的,還是祕密的,都必須依法進行,絕不能自作主張、爲所欲爲。
5·偵查的目的。偵查的目的,就是透過偵查破案,及時查明犯罪事實,收集犯罪證據,揭露、證實、防範和打擊犯罪分子的各種破壞活動,維護社會穩定。
偵查的目的一般都是爲了對訴訟案件進行調查取證,並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的程序,在偵查完畢後,作出是否進行批捕或者審查起訴的決定,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可以透過法律上規定的方式和程序進行處理,避免出現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或者違反司法程序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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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向哪個法院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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