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疑不起訴聽證會需要召開嗎?
一、存疑不起訴聽證會需要召開嗎?
不一定要召開,應當根據實際的司法審理情況而定。存疑不起訴,又稱證據不足的不起訴。存疑不起訴是檢察機關對於經過補充偵查的案件,仍然認爲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作出的不起訴決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405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1條第四款規定決定不起訴的,在發現新的證據,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提起公訴。這是檢察機關對存疑不起訴案件保留公訴權的行爲規範。
二、存疑不起訴能否繼續適用強制措施
實踐中有這樣的情況,一些公安機關在檢察機關對存疑不起訴人宣佈決定並予以釋放後,立即對其採取監視居住或取保候審等強制措施,目的是爲了便於對案件的進一步偵查,便於控制當事人(被不起訴人)。這樣做不妥。理由有三:
一是這樣做沒有法律法規乃至司法解釋依據。作爲執法機關尤其是司法機關必須嚴格依法辦事,法律未規定的權力不得行使,而作爲守法者,法無禁止即可爲。
二是這樣做不符合“釋放”的本質要求。《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不起訴的決定,應當公開宣佈,並且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不起訴人和他的所在單位。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應當立即釋放。被釋放意味着獲得自由,而監視居住或取保候審均是對自由的限制。
三是這樣做不符合不起訴的法律意義。檢察機關的不起訴決定具有在起訴階段終結刑事訴訟的法律效力,而所謂強制措施,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爲了保證偵查、起訴和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逃跑、自殺、隱匿罪證、繼續犯罪或進行其他破壞活動,依法採取的暫時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強制措施適用於刑事訴訟過程中,而不起訴決定的宣佈,標誌着刑事訴訟的終結,強制措施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前提條件。
以上就是存疑不起訴是否需要召開聽證會的情況,聽證會是司法機關對相關犯罪事實進行正反兩方面的聽證,以得出合法有效的結論的情況,在司法實踐中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來處理,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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