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查封時間的規定是什麼?
在如今法治社會中任何問題糾紛都需要透過法律來解決,而在解決刑事案件上刑罰起着至關重要的作用,對於犯罪分子有着很嚴厲的懲罰,而我們經常可以看到查封的情況,對於查封很多人不是很瞭解。那刑訴法查封時間的規定是什麼?下面就詳細介紹。
一、查封財產的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根據2015年2月4日開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15〕5號)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凍結存款(帳戶)的期限最長可以爲一年,查扣動產期限最長可以爲二年,查凍其他財產(如房地產、股權等)的期限最長可以爲三年。
根據該條第二款規定“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期限。”續封、續扣、續凍的期限也沒有“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二分之一”的限制,即續封、續凍、續扣的期限可以保持不變。
二、刑事訴訟法查封、扣押的規定有哪些?
《刑訴法》第一百三十九條 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檔案,應 當查封、扣押;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檔案,不得查封、扣押。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檔案,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調換或者損毀。
《刑訴法》第一百四十條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檔案,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查封、扣押財物、檔案持有人 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二份,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一份交給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備查。
《刑訴法》第一百四十一條 偵查人員認爲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郵件、電報的時候,經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 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郵電機關將有關的郵件、電報檢交扣押。不需要繼續扣押的時候,應即通知郵電機關。
《公安部規定》第二百二十二條 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 檔案,應當查封、扣押;但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檔案,不得查封、扣押。持有人拒絕交出應當查封、扣押的財物、檔案的,公安機關可以強制查封、扣押。
《公安部規定》第二百二十八條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檔案、郵件、電子郵件、電報,經查明確實與案 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查封、扣押,退還原主或者原郵電部門、網絡服務單位;原主不明確的,應當採取 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認領。在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後六個月以內,無人認領的,按照無主財物處理,登記後上繳國庫。
《高檢規則》第二百三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辦理案件,需要向本轄區以外的有關單位和個人調取物證、書證等證 據材料的,辦案人員應當攜帶工作證、人民檢察院的證明檔案和有關法律文書,與當地人民檢察院聯繫,當地人民檢 察院應當予以協助。
必要時,可以向證據所在地的人民檢察院發函調取證據。調取證據的函件應當註明取證對象的具體內容和確切 地址。協助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函件後一個月內將調查結果送達請求的人民檢察院。
按照相關規定對於個人資產查封時間不能超過一年,而對於不動產的查封時間不得超過三年,查分財產可以更好的去偵破案件,但是也要保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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