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是否能夠和解
在刑事訴訟當中有一個制度叫做刑事和解,那麼是不是任何一件刑事案件都可以和解呢?根據調查顯示,大部分普通人都認爲,只要是刑事案件那麼就能夠進行和解。那麼我國法律上是不是這樣規定的呢?下面,我們來詳細瞭解刑事和解的知識。
傳統觀念認爲刑事案件是不存在和解問題的。刑事訴訟是國家對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責任,國家對犯罪是不能和解的。只有自訴案件,自訴人才可以和被告人和解。如父親告兒子虐待罪,兒子表示悔過,得到父親的諒解。父子和解,法院則不能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公訴案件,是否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被害人沒有決定權。
新《刑事訴訟法》增加了“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一章。全文如下:
第二章 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
第二百七十七條 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透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第二百七十八條 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願性、合法性進行審查,並主持製作和解協議書。
第二百七十九條 對於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對新《刑事訴訟法》的以上規定,我的理解是:
1.所謂刑事訴訟和解,主要是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和解。但不限於附帶民事訴訟,還不包括退賠等。
2.附帶民事訴訟和解了或者退賠了,不影響對被告人的定罪。
3.被害人對被告人諒解了,對被告人可以從輕處理。
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刑的,檢察院可以決定不起訴。法院量刑時可以從寬處罰。
刑事和解的限制條件:
1.刑事和解僅限於《刑法》分則第四章規定的侵犯人權罪和第五章規定的侵犯財產罪。其他各章規定的犯罪不適用刑事和解。
2.故意犯罪,刑事和解只適用與應當處三年以下刑罰的案件,應當判三年以上刑罰的案件不適用和解。
如強姦罪應當判3——7年有期徒刑。被害人無權要求和解。
3.過失犯罪,不受三年以下刑罰的限制。但國家工作人員瀆職類過失犯罪不適用和解。
4.對累犯不適用於和解。
5.和解必須由被害人自願提出,必須是被害人得到了滿意的賠償和道歉,主動要求司法機關對被告人從輕處理。而不能由被告人一方賄買被害人改變證言。
如甲將鄰居乙打成輕傷,甲主動帶乙去醫院看上,照顧乙的生活,給乙送去營養品和一筆賠償金。乙原諒了甲,主動要求對甲從寬處理,雙方達成和解協議。法院纔可以對甲從輕量刑。
如甲將鄰居乙打成輕傷,爲了逃避罪責,給了乙一大筆錢,要求乙改變證詞說自己是不小心摔傷的。這不屬於刑事和解,而屬於妨礙作證。法院會加重對甲的處罰。
從《刑事訴訟法》的法條規定當中,我們可以知道對刑事案件進行和解也是有條件限制的,也就是說並不是任何一件刑事案件都可以進行和解。一般只能適用於《刑法》分則第四章規定的侵犯人權罪和第五章規定的侵犯財產罪。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網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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