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不構成犯罪是否賠償
不會賠償的,因爲只是在爲了調查案件纔對嫌疑人留置的。
監察法草案徵求意見稿第四十一條規定,留置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在特殊情況下,決定採取留置措施的監察機關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可以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四十一條
省級以下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應當由監察機關領導人員集體研究決定,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省級監察機關決定採取留置措施,應當報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委員會備案。採取留置措施後,除有礙調查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留置人所在單位或家屬。
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時,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提請公安機關配合。公安機關依法予以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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