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解釋勘驗筆錄的規定是怎樣的?
刑事案件在審理過程中會需要大量證據的支撐,這些證據可以證明案件的真實性。法院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爲了對這些證據的合法性進行勘驗、檢查,會指派勘驗人員對案件中的證據進行勘驗,勘驗之後的筆錄即勘驗筆錄,它也可以作爲定案的依據。那刑訴法解釋勘驗筆錄的規定是怎樣的?一起透過以下文章來了解一下吧。
一、刑訴法解釋勘驗筆錄的規定是怎樣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八十八條 對勘驗、檢查筆錄應當着重審查以下內容:
(一)勘驗、檢查是否依法進行,筆錄的製作是否符合法律、有關規定,勘驗、檢查人員和見證人是否簽名或者蓋章;
(二)勘驗、檢查筆錄是否記錄了提起勘驗、檢查的事由,勘驗、檢查的時間、地點,在場人員、現場方位、周圍環境等,現場的物品、人身、屍體等的位置、特徵等情況,以及勘驗、檢查、搜查的過程;文字記錄與實物或者繪圖、照片、錄像是否相符;現場、物品、痕跡等是否僞造、有無破壞;人身特徵、傷害情況、生理狀態有無僞裝或者變化等;
(三)補充進行勘驗、檢查的,是否說明了再次勘驗、檢查的原由,前後勘驗、檢查的情況是否矛盾。
第八十九條 勘驗、檢查筆錄存在明顯不符合法律、有關規定的情形,不能作出合理解釋或者說明的,不得作爲定案的根據。
二、刑事訴訟中證據的分類
1、原始證據與傳來證據
分類標準:證據的來源
含義:原始證據是直接來源於案件事實,未經複製、轉述的證據;
傳來證據是指間接來源於案件事實,經過複製、轉述的證據。
區分意義:原始證據的可靠性和證明力大於傳來證據。
2、有罪證據與無罪證據
依據證據的證明作用是肯定還是否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了犯罪行爲,將證據分爲有罪證據與無罪證據。
凡是能夠證明犯罪事實存在和犯罪行爲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爲的證據,是有罪證據;凡是能夠否定犯罪事實存在,或者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實施犯罪行爲的證據,是無罪證據、(間接證據與原始證據不符的證據,就是無罪的證據)!
3、 言詞證據與實物證據
根據證據的表現形式不同,將證據分爲言詞證據與實物證據。
凡是表現爲人的陳述,以言詞爲表現形式的證據,是言詞證據;表現爲物品和痕跡和以其內容具有證據價值的書面檔案,即以實物作爲表現形式的證據,是實物證據。
4、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
根據證據與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明關係的不同,可以將證據分爲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
直接證據是能夠單獨地直接指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間接證據是不能單獨地直接指明案件主要事實,需要與其他證據相結合才能證明的證據。
勘驗筆錄應符合法律的相關規定,勘驗地點、環境等是否符合標準,是否有明顯不符合規定的情形都會影響到勘驗筆錄的法律效力。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證據可以說起到了關鍵性的作用,所以,對證據進行檢查的勘驗筆錄也是十分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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