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解女犯罪嫌疑人的特殊規定包括什麼?
一、押解女犯罪嫌疑人的特殊規定包括什麼?
訊問犯罪嫌疑人需要按照法律規定進行,但是對於女性犯罪嫌疑人並沒有過多的要求,不同於訊問女證人,那就規定必須要有女性工作人員在場,或者是搜身也是必需女性進行。
1、訊問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由女檢察人員擔任
2、在搜查的時候,應當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在場。搜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進行。
3、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法律依據:
《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
第十七條 第七款 訊問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有女性檢察人員參加。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九條 在搜查的時候,應當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在場。
搜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進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九條 【死刑適用對象的限制】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負責進行。訊問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羈押以後,偵查人員對其進行訊問,應當在看守所內進行。
第一百一十九條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二、押解犯罪嫌疑人的時間期限的規定
偵查機關的偵查階段偵查機關(公安機關、檢察院)在這個階段的職責就是收集證據來證明犯罪的成立。
期限要求:從犯罪嫌疑人逮捕起算偵查期限2個月。一般案件都可以在這個期限內偵查結束。如果在這個期限內不能完成偵查,根據的相關規定,在具備延長條件和辦理相關手續後還可以再延長三次期限,第一次可以延長1個月,第二次可以延長2個月,第三次可以延長2個月。偵查機關從一個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開始偵查到偵查階段結束,最長辦案時間是8月零7天。
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偵查機關在收集證據後,要把案件的材料移交檢察院。
檢察院在這個階段要審查案件的事實是否清楚,定性是否準確,證據是否充分,是否符合起訴條件。期限要求:一個月,可以延長半個月,一般的案件在一個半月的期限內可以審查完畢。如果檢察院在審查中認爲案件存在問題,可以提出補充偵查。補充偵查僅限兩次,每次一個月。每次補充偵查後重新計算期限。檢察院審查起訴最長期限六個半月。
法院的審判階段檢察院認爲案件符合起訴條件,要把案件移交法院審判。
法院在這個階段的職責就是從事實、定性、證據來判斷檢察院起訴指控的案件是否成立,並根據不同情況作出判決。期限要求: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些特殊案件經過批准,可以再延長一個月。一般案件在兩個半月能夠審結。具體的特殊情況:
1、當事人和辯護人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勘驗的,審判人員根據具體情況,認爲可能影響案件事實認定的,應當同意該申請,並宣佈延期審理,延期審理的時間不得超過一個月,延期審理的時間不計入審限。在這種情況下法院應當在三個半月的審限內審結案件。
2、在庭審過程中,公訴人發現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延期審理建議的,合議庭應當同意。但是建議延期審理的次數不得超過兩次。在這種情況下法院應當九個半月的期限內審結案件。
3、如果被告人和檢察院不服一審判決可以在十日內提出上訴和抗訴,二審法院的審理期限要求與一審相同。
我國的法律法規是嚴格的打擊違法犯罪的行爲的,但是我國的法律法規也是保障我國的犯罪嫌疑人的人權的,我國的犯罪嫌疑人只需要保證被訊問人的休息權、吃飯喝水這些基本的權利就可以了。並且需要在特定的訊問場所進行,要安排兩個或者以上的工作人員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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