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一百七條的具體內容是什麼?
刑訴法一百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公安和檢察院發現有犯罪事實的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範圍,立案偵查,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舉報,對於不屬於管轄範圍的,應當採取措施,移送其他主管機關。
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是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七條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範圍,立案偵查。
第一百零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
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主管機關。
犯罪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 郵寄送達的,應當將訴訟文書、送達回證掛號郵寄給收件人。掛號回執上註明的日期爲送達的日期。
刑事訴訟法是指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調整刑事訴訟活動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它調整的對象是公、檢、法機關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揭露、證實、懲罰犯罪的活動。
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範圍,立案偵查。
審查案件的時候,對公安機關的勘驗、檢查,認爲需要複驗、複查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複驗、複查,並且可以派檢察人員參加。
第107條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範圍,立案偵查。
《刑訴法》第110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爲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爲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
刑訴法一百七條,人們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對於報案,控告的材料,按照管轄範圍進行審查,有犯罪事實的,應當立案,沒有犯罪事實的,不予立案,對於控告人不服的判決,可以申請複議,刑事訴訟法是國家制定,調整刑事訴訟的規範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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