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第九十九條的具體內容是怎樣的?
在刑事案件的辦理過程中,司法機關爲了保證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可以得到追究,會對犯罪嫌疑人採取一定的強制措施,限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這些強制措施是有一定時限的,在時限屆滿之後應解除強制措施,這在我國刑訴法第九十九條中有相關規定。下面我們就一起來了解一下該法規的具體內容吧。
一、刑訴法第九十九條的具體內容是怎樣的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被採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對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二、各強制措施的期限是多長時間
拘傳的期限: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取保候審的期限: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監視居住的期限: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拘留的期限:一般情況下,刑事訴訟拘留的期限最長爲14日。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長爲37日。
逮捕的期限:《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司法機關應解除或變更強制措施。我國針對犯罪嫌疑人的強制措施包括了拘傳、取保候審、拘留等等,這些強制措施都有各自的期限,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到期之後,案件無法偵查終結的,可以申請延長期限,否則應解除強制措施。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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