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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簡易程序時效是多少?

刑訴法簡易程序時效是多少?

刑訴法簡易程序時效 ,刑事訴訟法規定傳喚拘傳時間不能超過12小時,拘留逮捕後24小時以內應當通知其家屬逮捕原因以及拘留或者逮捕所在單位,應當在24小時以內對當事人進行問詢,偵查機關應當在48小時以內安排當事人要求會見律師的請求。

刑事訴訟時效的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活動中,也有時間上的要求,下面本文從時間的“時”、“日”和“月”來簡單介紹下刑事訴訟活動中的時間要求。

(一)以時作爲期間計算單位的

以時作爲期間計算單位的情況,在刑事訴訟中比較少見,大致有12小時、24小時、48小時三種情況。

1、12小時。傳喚、拘傳最長不超過12小時。

2、24小時。拘留和逮捕後24小時之內,除有礙偵查或無法通知的情形外,應當把被拘留或逮捕的原因以及羈押的處所通知被拘留或逮捕人的所在單位或者家屬。

對被拘留或逮捕的人,應當在被拘留或逮捕後的24小時內進行第一次訊問。

3、48小時。在偵查階段,對於一般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所委託的律師提出會見犯罪嫌疑人的,偵查機關應當在48小時內安排會見。

(二)以日作爲期間計算單位的

以日作爲期間計算單位的情況,在刑事訴訟中比較多見,大致有3日、5日、7日、10日、15日、20日幾種情況。

1、3日。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其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3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告知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

公安機關對於被拘留人認爲需要逮捕的,應當在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1-4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可以延長至30日)。

人民法院應將開庭的時間、地點在開庭3日以前通知人民檢察院。

人民法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3日以前送達。

對於公開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3日以前先期公佈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的時間和地點。

偵查機關對於扣押的物品、檔案、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3日內解除扣押、凍結,退還原主或原郵電機關。

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休庭後3日內,將當庭出示的證據以外的其他全部案卷和證據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2、5日。當事人由於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而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5日內,可以申請繼續進行應當在期滿以前完成的訴訟活動。

在偵查期間,對於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等重大複雜的兩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師提出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在5日內安排會見。

綜上所述,刑訴法簡易程序時效,刑事訴訟法規定,取保候審的時間不能超過1年,監視居住的應當在半年以內,對於人民法院重新受理的案件,應當在3個月以內終結,罪犯羈押期限不能超過2個月,人民法院應當在一個月內受理減刑假釋的意見,補充偵查案件應當在一個月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