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佔公司財產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一、侵佔公司財產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我國《刑法》第271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在5000元至1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這裏的數額,應當以累計金額計算。
二、職務侵佔罪的構成要件是怎樣的
職務侵佔罪的四個構成要件分別是:
(一)客體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產所有權。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包括動產和不動產所謂“動產”,不僅指已在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佔有、管理之下的錢財(包括人民幣、外幣、有價證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單位有權佔有而未佔有的財物,如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擁有的債權。就財物的形態而言,犯罪對象包括有形物和無形物,如廠房、電力、煤氣、天然氣、工業產權,等等。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佔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爲具體而言,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必須是利用自己的職務上的便利,所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職權及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
2、必須有侵佔的行爲。不論是先持有而轉爲己有還是先不持有而採取侵吞、竊取、騙取方法轉爲己有,只要本質上出於非法佔有的目的,並利用了職務之便作出了這種非法佔有的意思表示,達到了數額較大的標準,即可構成本罪。
3、必須達到數額較大的程度如果僅有非法侵佔公司、企業及其他單位財物的行爲,但沒有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則也不能構成本罪。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爲特殊主體,包括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佔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財物的目的。即行爲人妄圖在經濟上取得對本單位財物的佔有、收益、處分的權利。至於是否已經取得或行使了這些權利,並不影響犯罪的構成。
現實中,很多人區分不清楚侵佔罪與職務侵佔罪,從法律角度來看,我國對這兩個犯罪的主體規定不一樣,雖然都是屬於侵犯財產的犯罪,但具體的立案標準規定也有所差異。關於侵佔公司財產罪立案標準的內容,小編就爲大家介紹到此,希望可以爲你提供一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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