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一案辯護意見
(文章中人物等名稱均爲化名)
尊敬的審判長:
透過舉證質證環節,綜合全案的證據進行分析,辯護人對黃某某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不持異議,就量刑方面,辯護人認爲除被告人黃某某如實供述外,還存在以下從輕處罰情節:
一、據被告人供述及證人證言證實,被告人黃某某,在事前並未主動邀約喻某某、唐某、陳某某三人到其家吸食毒品,本案毒品也系陳林江提供,僅在三人吸食毒品時,礙於朋友情面,未進行及時制止,對三人的吸食行爲持放任態度,在犯罪主觀方面屬間接故意,其危害社會管理秩序的主觀惡性不強。
二、從本案案情來看,被告人黃某某容留吸毒人員僅爲三人且僅有一次,犯罪情節較輕,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禁毒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請審判長在量刑時,予以考慮。
三、綜合全案偵破過程,辯護人認爲本案存在特情引誘,且屬於犯意引誘。首先,從破案過程來看,速度快、難度低,一切都是水到渠成,處於辦案機關的控制之下,從指認現場的圖片來看,涉案四人在二樓吸毒,其一樓還有一道上了鎖的門,辦案機關能夠將四人吸毒現場抓個現行,如無詳盡安排,較難做到。其次,從唐某、喻某某、陳某某的詢問筆錄來看,三人均以不想通知家屬爲由,未提供其家人聯繫方式及住址,符合特請引誘的基本特徵。再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六十二條和《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吸食、注射毒品的,應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據被告人黃某某稱,該三人在經詢問後,並未受到行政處罰,尤其是涉案人員陳林江,具有非法持有毒品和引誘他人吸食毒品的情節,辦案機關也未給予相應的法律追究,從這方面來看,本案特情介入較爲明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全國部分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的通知(法(2008)324號),對因“犯意引誘”實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根據罪刑相適應原則,應當依法從輕處罰。
審判長,被告人黃某某雖然屬於毒品犯罪再犯,但其犯罪情節較輕,主觀惡性較低,且本案存在特情介入,望審判長予以審查以上辯護意見,在量刑範圍內從輕處罰,以體現罪責刑相適應的刑法基本原則。
重慶中欽(潼南)律師事務所
吳 毅
二0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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