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的免證事實是什麼
公民對於自身在生活中的日常行爲,需要了解是否是合法的,不能因爲自己以不清楚法律爲由爲自己辯解,一旦實施了犯罪行爲,在法律面前都會承擔相應的後果,相關的規定是一定要去了解的,那麼刑事訴訟法的免證事實是什麼呢?我們透過下文來了解一下。
一、刑事訴訟法的免證事實是什麼
免證事實,是指不需要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即可以認定的事實。立法及司法解釋確立免證事實,可以減輕當事人的證明負擔,提高訴訟效率。在訴訟中,有些事實是顯著事實,其真實性一目瞭然;有些已經法院生效裁判所確認或經公證機關所確認,法院可以直接認定其真實性。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規定了六種免證事實,即:衆所周知的事實、自然規律及定理、推定的事實、法院生效裁判所認定的事實、仲裁機關生效仲裁裁決所認定的事實、公證機關公正文書所認定的事實。
有關免證事實,程序法多作出較爲系統的規定,而實體法多就某些免證事實(如推定等)作出一些規定。在我國,現行訴訟法典中僅有《民事訴訟法》就公證事實作出規定(第67條),有關免證事實多由司法解釋作出了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1992年)第75條較爲系統地規定了免證事實。在此基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2001年)(以下簡稱《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第9條規定:
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
(一)衆所周知的事實;
(二)自然規律及定理;
(三)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實;
(四)已爲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
(五)已爲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
(六)已爲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
前款(一)、(三)、(四)、(五)、(六)項,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同時,第8條和第13條還就“雙方當事人無爭議的事實”進行了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2002年)(以下簡稱《行政訴訟證據規定》)第68條規定:
下列事實法庭可以直接認定:
(一)衆所周知的事實;
(二)自然規律及定理;
(三)按照法律規定推定的事實;
(四)已經依法證明的事實;
(五)根據日常生活經驗法則推定的事實。
前款(一)、(三)、(四)、(五)項,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第69條第2款規定:“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書或者仲裁機構裁決文書確認的事實,可以作爲定案依據。但是如果發現裁判文書或者裁決文書認定的事實有重大問題的,應當中止訴訟,透過法定程序予以糾正後恢復訴訟。”第65條規定:“在庭審中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在代理權限範圍內對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明確表示認可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該事實予以認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1998年)(以下簡稱《刑事訴訟規則》)第334條規定:“在法庭審理中,下列事實不必提出證據進行證明:
(一)爲一般人共同知曉的常識性事實;
(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確認的並且未依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理的事實;
(三)法律、法規的內容以及適用等屬於審判人員履行職務所應當知曉的事實;
(四)在法庭審理中不存在異議的程序事實;
(五)法律規定的推定事實。”
當在刑事訴訟的案件審理中,規定相關事實不需要提供證據,而只需要陳訴出相關的免證事實,透過一定的規律推測出是否真實的情況,相關問題也可以諮詢365律師爲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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