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注意事項有哪些?
一、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注意事項有哪些?
會見前的準備工作要做得充分,在前往會見之前應進一步檢查委託手續填寫是否完善、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會見公函領取和填寫得是否規範、隨同人員(協辦人員)是否持有執業律師證或實習律師證、律師助理證、本次會見的重點內容如果較多還應列出提綱。
律師會見不可以放過任何辯護要點。
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過程,也是從他們身上捕捉辯護思路的過程。起訴意見書、起訴書、一審判決書,可能沒有認定的法定從輕情節,可能沒有發現的酌定從輕情節,在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時,律師可能會發現。比如,被告人先投信聲明自己是殺人兇手,而後被偵查機關抓獲,應當是自首。被告人協同公安機關抓獲同案犯二人,應爲立功。被告人不是希望被害人死亡,沒有極力追求,而是採用了放任態度,應爲間接故意殺人,主觀惡性相對較小。被告人之所以捅被害人20多刀,是因爲被害人強姦了他,對他肆意進行了凌辱,被害人有過錯。如果供詞前後反覆,是由於在偵查階段存在刑訊逼供情況,自己就應當詳細詢問刑訊逼供的具體情節,看是否留下證據。如果供詞確係刑訊逼供所得,那麼作爲毒樹之果取得的供詞,將應當排除在定案證據之外。
律師會見時可以根據具體案件的情況操作,但每次會見必須包括以下內容:
(1)轉達親友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問候;
(2)瞭解並關心他們在押期間的生活情況;
(3)對他們進行必要的安慰、鼓勵;
(4)瞭解他們所知道的案件的最新進展,例如第一次供述;
(5)向其介紹案件最新進展,並根據法律和實踐對案件程序將來的進展可能進行預計;
(6)解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法律諮詢;
3.律師會見時應當製作會見筆錄,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筆錄上簽字。
4.切勿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遞送物品,或者傳授違法犯罪的方法。
二、律師會見嫌疑人的注意事項
一、不將卷宗交給犯罪嫌疑人家屬查閱、複製,防止泄露案卷材料及其他依法不應公開的資訊。
二、不向當事人書信、物品,不遞香菸。
三、謹慎傳達資訊,不爲當事人傳遞案件線索,特別是檢舉揭發犯罪的立功線索。
四、不能讓犯罪嫌疑人用自己的手機打電話。
五、不能與當事人串供、毀滅、僞造、轉移證據;共同犯罪中,不能直接告訴當事人其他被告人是怎麼說的。
六、禁止疏通關係,要有被監聽的意識。
七、預測案件要慎重,對案件前景持保留態度,不能承諾案件結果。
八、耐心傾聽當事人陳述,給予安慰和疏導,又不能被帶進溝裏,失去獨立判斷。
九、不要直接詢問當事人有沒有實施所指控的犯罪行爲,不要讓當事人描述案件的細節。
十、不能直接教導當事人怎麼說。
不管是在偵查階段,接受委託擔任犯罪嫌疑人的代理人也好,還是在審查起訴階段、一審二審擔任辯護人也好,儘管律師事務所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親屬簽訂了《委託協議》、其親屬也出具了《委託書》,但是由於律師提供法律服務的對象始終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所以律師必須徵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見,看是否同意自己給其提供法律幫助。會見時要注意不能違反注意事項和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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