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223條的內容是什麼?
現在的人民法院不再是古時候的一言堂了,如果當事人對法官的審判結果不滿意的,是可以要求上一級法院重新審理自己的案件,爲自己“翻案”,當然這是根據二審的法律依據就是我國刑事訴訟法的第223條明文規定的。下面一起來看看刑訴法223條的具體內容。
一、刑訴法223條
根據刑訴法223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於下列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
(一)、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第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上訴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的上訴案件;
(三)、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
(四)、其他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 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不開庭審理的,應當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 第二審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上訴、抗訴案件,可以到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
原《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對事實清楚的,可以不開庭審理。對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
從《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看,抗訴案件,二審必須開庭審理。上訴案件,以開庭審理爲原則,事實清楚的,可以不開庭審理,不開庭審理是例外。但實踐中,二審開庭審理的刑事案件是很少的。
法院不開庭的理由很簡單:
1、法官工作量太大。
2、法律規定可以不開庭審理。
律師對這種局面意見很大,二審不開庭,怎麼判斷事實是否清楚?二審不開庭新的證據證明質證?
田文昌、陳瑞華主編的《刑事訴訟法再修改律師建議稿與論證》建議將此條改爲:“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但被告人、辯護人、公訴人一致同意不開庭審理的除外。”
2013年實行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沒有完全接受律師的意見,只做出了部分修改。
《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將第一百八十七條改爲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爲第二審人民法院對於下列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
(一)、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第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上訴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的上訴案件;
(三)、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
(四)、其他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
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不開庭審理的,應當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司法解釋增加了一條:”對上訴、抗訴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爲原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具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的違反法定訴訟程序情形,需要發回重新審判的,可以不開庭審理。“
法院對中國文字有獨特的理解。既然法律規定了應當開庭審理的四種情況,其他都是不應當開庭審理的。既然最高法院規定了可以不開庭審理的情況,此類案件就一定不能開庭審理。哪個案子屬於應當開庭審理的情況,哪個案子屬於可以不開庭審理的情況,法院一家說了算。
新刑訴法223條規定的應當開庭審理的第一種情況”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第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上訴案件“,決定權屬於被告人,只要被告人對一審認定的事實和證據提出異議,二審就應當開庭審理。被害人上訴要以被告人的名義進行,辯護人提出異議,也就等於被告人提出異議。被害人提出異議的,二審法院也應當開庭審理。但法院不這麼理解,法院認爲被告人提出的異議必須可能影響定罪量刑才需要開庭審理,是否可能影響定罪量刑以他們的判斷爲準。
但是透過對現行的刑事訴訟法和原刑事訴訟的比較中我們可以得出,雖然刑事訴訟法之中規定了二審必須開庭的案件,但是開庭審理的情況在現實中並沒有那麼理想。小編認爲不開庭審理的話極有可能會影響審判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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