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審查起訴後多久開庭?
一、檢察院審查起訴後多久開庭?
在人民檢察院的審查起訴階段,一般審查期限爲一個月,重大複雜案件,可以延長15日;如果經審查認爲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補充偵查期限爲一個月;公安機關經補充偵查再次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審查期限任然爲一個月,重大複雜案件,可以延長15日;如果經審查仍然認爲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可以第二次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補充偵查期限爲一個月;公安機關經補充偵查第三次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審查期限任然爲一個月,重大複雜案件,可以延長15日,在此期間,案件必須做出決定,或提起公訴、或不起訴。作爲一般案件,人民檢察院通常會在一個月內結案,提起公訴。
二、補充偵查的情況
補充偵查,在提起公訴階段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偵查機關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或者對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在審查起訴中,發現有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了罪行或同案人,需要補充進行有關專門調查等工作的一項訴訟活動。補充偵查的目的在於查清有關事實和證據,以決定是否將犯罪嫌疑人交付人民法院審判。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2款的規定,補充偵查有兩種形式:一種是由人民檢察院退回偵查機關進行。這種形式一般適用於主要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了重要犯罪事實及應追究刑事責任的同案犯的案件。人民檢察院對需要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製作《退回補充偵查決定書》,寫明退查的理由和需要補充查明的具體事項及要求。另一種是由人民檢察院自行偵查。這種方式一般適用於只有某些次要的犯罪事實、情節不清,證據不足,偵查機關偵查活動中有違法情況,在認定事實和證據上與偵查機關有較大分歧或者已經退查過但仍未查清的案件。自偵案件需要補充偵查的,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部門應將案件退回本院偵查部門。
人民檢察院在補充偵查中,對各種證據有疑問的都要進行重新收集或鑑定。比如人民檢察院對鑑定結論有疑問或依照當事人的請求,應當自行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進行醫學鑑定,必要時可以聘請醫學機構或專門鑑定機構有鑑定資格的人員參加。人民檢察院對物證、書證、視聽資料、勘驗、檢查筆錄存在疑問的,應當要求辦案人員提供物證、書證、視聽資料、勘驗、檢查筆錄獲取、製作的有關情況,必要時應當重新收集和製作,對物證、書證、視聽資料可以進行鑑定。對證人證言有疑問的,也應當重新進行詢問。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3款的規定,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兩次爲限。這一規定是爲了防止拖延結案時間,避免對犯罪嫌疑人超期羈押、久押不決的情況,有利於保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督促偵查機關的偵查工作。
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如果在主要事實或證據上發生了重大變化,偵查機關就應當重新制作起訴意見書;如果只是在個別情節上補充了有關材料,可以書面意見的形式移送人民檢察院;如果認爲應當撤銷案件的,應將決定通知人民檢察院。
對於檢察院在受理了公安機關提交犯罪事實和犯罪證據後,需要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來進行審查起訴處理,特別是對於不同的犯罪類型所需要進行審查起訴的時間是不同的,對於適用於簡易程序的犯罪事實是可以在一個月內就進行開放審理並判決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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