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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司法解釋76條關於偵查監督的規定

刑訴法司法解釋76條關於偵查監督的規定

爲了防止冤假錯案的發生,我國立法機關規定,司法機關在審理案件時必須按照既定的流程進行審理,且在沒有掌握證據的前提下是不得進行判決的。且司法機關處理刑事案件的過程是受到相關機關的監督的,關於偵查監督的規定是由刑訴法司法解釋76條所明確規定的,確定該如何理解該項法規呢?

一、刑訴法司法解釋76條關於偵查監督的規定

第七十六條【偵查監督】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發現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有違法情況,應當通知公安機關予以糾正,公安機關應當將糾正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

二、檢察院的監督職權的具體途徑

偵查監督主要透過以下途徑進行:

透過審查、審查程序,發現和糾正偵查機關偵查活動中的違法行爲;派員參加偵查機關對重大案件的討論和其他偵查活動,履行偵查監督職責;當對偵查人員在偵查活動中侵犯其訴訟權利和人身權利的行爲提出控告時,檢察院及時接受並及時審查,發現違法及時糾正,依法處理;透過審查公安機關檢察院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決定情況,發現違法情形,履行偵查監督職責。

三、檢察院進行偵查監督的具體手段主要有兩種:

1、口頭糾正方式

對於情節較輕的違法行爲,如屬個別偵查人員的違法,應當向違法者本人口頭提出糾正意見;對於帶有普遍性的違法行爲,應當向偵查機關的負責人提出糾正意見。檢察人員參加訊問犯罪嫌疑人、勘驗現場等偵查活動中發現偵查人員有違法行爲應及時提出。

2、書面糾正方式

對於偵查機關在偵查活動中比較嚴重的違法行爲,應當報請檢察長批准後,向其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糾正違法通知書》是一種重要的檢察監督文書,一經發出,便具有法律效力,偵查機關應立即糾正違法行爲並將糾正的情況回覆檢察機關。

人民檢察院提出的糾正違法意見不被偵查機關接受的,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報告,並抄報上一級偵查機關。上級人民檢察院認爲下級人民檢察院意見正確的,應當通知同級偵查機關督促下級偵查機關糾正;上級人民檢察院認爲下級人民檢察院糾正違法的意見錯誤的,應當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撤銷糾正違法通知書,並通知同級偵查機關。

在人民家檢察院發現公安機關偵查案件的程序、處理案件的流程以及依據有問題時,會責令其重新偵查,公安機關需要將重新處理的結果反饋給檢察院。且人民檢察院鑑定的形式也是受到限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