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偵案件有審查退回應該怎麼辦理
一、自偵案件有審查退回應該怎麼辦理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爲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爲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二、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爲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爲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爲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根據法律的規定,檢察院可以將認定有錯誤或者證據不足的訴訟案件退回到公安機關進行重新偵查,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對退偵的次數是有限制的,公安機關必須在規定的次數內完成訴訟案件的偵破,如果不能對犯罪事實進行認定,則需要根據相關規定的要求對犯罪嫌疑人進行釋放。
在我國檢察院審理案件時,對於案件證據不足或不清楚的,要求公安機關補充證據在1個半月前進行審判。保護這類案件的當事人權益,對這類案件證據進行收集,符合法律的予以公訴辦理,不符合的應釋放這類人員。
檢察機關在審理案件時,相關的審理如存在交通不便、犯罪區域廣的、案件情況複雜的,可以申請上級機關,延長這類案件的審查時間。確保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進行辦理,不能證明犯罪的應積極的釋放這類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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