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執行死刑方式具體有哪些
刑訴法執行死刑方式具體有哪些
我國有兩種死刑執行方式:槍決、注射死刑。《刑事訴訟法》第263條第2款規定:“死刑採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具體執行過程如下:
注射死刑:在注射死刑執行室或執行車內執行,按照順序使用3種不同的藥物,首先使用苯巴比妥類藥物誘導犯人昏迷,接着靜脈注射過量的泮庫溴銨、氯化鉀等藥物來麻痹呼吸肌,誘導心臟停搏,完成死亡儀式。
法警將犯人帶到執行室或執行車後,首先將其固定在注射牀上,連接好心率測量儀器,待審判人員下達行刑命令,專業人員會把針頭扎入,啓動注射泵保證藥物足量、全部注入死刑犯的靜脈內。
靜靜等待一段時間之後,法醫會根據心跳、呼吸和瞳孔來確認罪犯死亡。
槍決:槍本來就是最簡單便捷結束生命的武器,對於死刑犯來說,在面臨死亡時可以還可以自行選擇站位:
背對行刑者跪下,行刑者向其頭部或者胸部開槍;面對行刑者站立,行刑者向其胸部開槍。
一次注射死刑的造價會比槍決昂貴的多,許多中級法院都沒有完備的執行室和執行車,所以現在有些城市執行死刑都還是以槍決爲主。
死刑,依據法律相關規定,是行刑者基於法律所賦予的權力,剝奪一個犯人生命的刑罰,是最古老也是最嚴厲的刑罰。
死刑對罪大惡極、嚴重危害他人和社會安全的犯罪分子予以處決,在嚴懲犯罪者、威懾和教育有犯罪企圖者,安撫受害者遺族、保護公民的各項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的正常秩序以及人類倫理道德底限等方面,擁有特殊作用,其效果也非常顯著。在各類階級(或私有制)社會,作爲法律體系的一部分,它必然將像法庭、監獄、警察等國家機器一樣,擁有長期存在的合理性。
適用死刑的罪名(不同國家以其具體規定爲準):謀殺、叛國、嚴重的故意傷害、強姦、暴力搶劫、劫持、綁架、以危險方式危害公共安全、情節極其嚴重的各類普通刑事犯罪、數額巨大的貪污受賄等。
在中國,死刑分爲死刑並緩期2年執行(死緩)與死刑並立即執行兩種死刑判決。
死刑的判罰對於問題的解決會有實際的作用,使人們對於法律的權威有着深刻的認識,但是基於人道主義的精神,國際上許多國家是沒有死刑的,所以對於死刑的問題,有關的法律人士存在爭議,但是基於有關的犯罪程度進行死刑屬於正常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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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解析:1、一般來講是可以的。一是判決書下達後,還在10天的上訴期,在上訴期內,原來的一審律師還可以去會見他。2、如果是二審判決下達,或者是判決書已經過了上訴期,判決已經生效,那就要重新委託申訴的律師去會見他。辦理申訴委託手續後,律師去看守所或者監獄去會見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