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突發精神病可以離婚嗎
一、一方突發精神病可以離婚嗎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精神病是可以離婚的,婚姻法規定婚姻自由,精神病人也不例外,他們的婚姻也是自由的,結婚。離婚都自由。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和精神病人離婚不能協商,應直接訴訟離婚。如果精神病人結婚之前的監護人同意與之離婚並協商一致,可以辦理離婚手續。但是不同意,另一方起訴離婚,需要到人民法院起訴。透過訴訟離婚可以妥善的安排好精神病人今後的生活等事宜。
二、夫妻辦理離婚程序需要什麼證件
根據《婚姻法》第31條和《婚姻登記辦法》的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程序是依法辦理離婚登記。離婚登記是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必經程序。它是由婚姻登記機關依照行政程序辦理的。當事人協議離婚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者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在農村是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
三、辦理離婚登記應準備的材料
申請協議離婚時,應當準備以下的材料:
(一)戶口證明的複印件男女雙方各一份,(原件也要帶);
(二)居民身份證複印件男女雙方各一份,(原件也要帶);
(三)離婚協議書一式三份。雙方都要簽名;
(四)結婚證原件;
(五)孩子的出生證明覆印件一份(原件也要帶);
(六)二寸近期免冠半身照片兩張(男女雙方都要準備)。
四、夫妻離婚登記的程序
離婚登記的程序,可分爲申請、審查和程序三個環節:
1.申請要離婚的男女雙方,應持以上的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手續。雙方任何一方,都不能委託他人代辦離婚手續。雙方要按照婚姻登記機關的要求,填寫離婚申請書。(注意:辦理離婚登記時應當領取號碼,排隊等待)
2.審查婚姻登記機關的工作人員在接受當事人離婚申請時,應當把《婚姻法》中關於離婚的規定,向當事人講清楚。雙方當事人應當如實告訴有關情況;工作人員在審查中必須查明以下五個問題:
(1)離婚申請人雙方是否都有行爲能力。如果發現雙方或一方無行爲能力,不予登記,告訴透過訴訟程序解決離婚問題。
(2)離婚是否確實處於雙方自願。這個只是問一下,並不實質審查。
(3)對子女問題是否已適當處理。
(4)對財產問題是否已有適當處理。包括對雙方夫妻共同財產是否分割。
(5)如果一方生活確有實際困難,雙方是否就經濟幫助問題達成協議,其給付辦法是否妥當。3.登記登記是離婚登記工作的最後環節。婚姻登記機關只有在查明雙方確實在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才能發給《離婚證》,收回《結婚證》。《離婚證》的工本費應當在5-10元。各地規定不同。
離婚跟精神病是沒有關係的,大家都知道結婚是兩個人事情,但是離婚是一個人事情。只要證明雙方感情破裂就可以辦理離婚手續,雙方到當地的民政局辦理手續是不需要任何費用的,不過結婚的時候是需要收取9元錢的工本費,也象徵着長長久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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