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有權提出上訴,上訴要滿足那些條件
上訴是被告人的合法權利,不論上訴理由是否得當,當事人都有權利質疑一審的審判結果。但是並非所有人均可提出上訴申請,那麼哪些人有權提出上訴?適格的上訴人是上一級法院受理上訴的條件之一,那麼具體來說,上訴要滿足那些條件?本文就上述問題介紹如下,幫助大家更好地瞭解上訴制度。
一、哪些人有權提出上訴
1、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的,有權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
2、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3、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二、上訴要滿足那些條件
1、必須有合格上訴人和被上訴人。
2、必須是依法允許上訴的判決裁定。
(1)可以上訴的判決包括:地方各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審理後作出的第一審判決,第二審法院發回重審後的判決,以及按照第一審程序對案件再審作出的判決。
(2)可以上訴的裁定包括:不予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的裁定、管轄權異議的裁定、不予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駁回破產申請的裁定。
3、符合法定的上訴期限。
(1)《民事訴訟法》147條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期限應從判決書裁定書送達當事人的第二日起算。判決書裁定書不能同時送達當事人的,上訴期限從各自收到判決書,裁定書之次日起算。
(2)例外:當事人由於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而耽誤提起上訴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5日內,可以申請繼續進行應當在期滿以前完成的訴訟活動。這種申請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沒有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即予裁定駁回申請。
三、刑事案件上訴審理期限
關於刑事案件上訴審理期限。按照刑訴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第二審刑事案件(包括刑事自訴案件)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審結,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進階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抗訴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上訴第二審法院受理的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一個月內審結,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
用書狀或口頭兩種形式均可,但是一般均採取書面形式。上訴是保障公民合法權利的重要途徑,要善於行使,最好請專業的刑辯律師代理相關事宜,透過其專業的法律知識和豐富的訴訟經驗,幫助自己扭轉一審的不利局勢,最大限度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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