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帶民事殘疾賠償金包括哪些?
一、刑事附帶民事殘疾賠償金包括哪些?
包括受害人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殘疾生活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五十五條 對附帶民事訴訟作出判決,應當根據犯罪行爲造成的物質損失,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確定被告人應當賠償的數額。
犯罪行爲造成被害人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爲治療和康復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等費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等費用。
駕駛機動車致人傷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賠償責任。
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就民事賠償問題達成調解、和解協議的,賠償範圍、數額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限制。
二、附帶民事訴訟的成立條件有哪些?
1、附帶民事訴訟成立的前撼是刑事訴訟已經成立。
附帶民事訴訟是由刑事訴訟所追究的涉嫌犯罪的行爲引起的,是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附帶解決其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問題。因此,附帶民事訴訟必須以刑事訴訟的成立爲前提,如果刑事訴訟不能成立,附帶民事訴訟也不能成立,但可以另行提起獨立的民事訴訟。
《解釋》第160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准許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的公訴案件,對已經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可以進行調解;不宜調解或者經調解不能達成協議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並告知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2、被害人遭受的必須是物質損失,且符合法律規定的具體情形。
根據《解釋》第138條的規定,附帶民事訴訟的受理或賠償範圍僅限於被害人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亦不受理。
根據《解釋》第139條和第140條的規定,下列兩種情況人民法院不受理附帶民事訴訟:
(1)被告人非法佔有、處置被害人財產的,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完不予受理。但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追繳、退賠的情況,可以作爲量刑情節考慮。
(2)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他人人身、財產權利構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應當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國家賠償。
3、被害人的物質損失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爲造成的。
首先,這裏所指的“犯罪行爲”是指被告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被指控的涉嫌犯罪的行爲,而不要求是人民法院以生效裁判確定構成犯罪的行爲。只要行爲人被公安司法機關進行刑事追訴,因其行爲遭受損失的人就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即使被告人的行爲最終沒有被人民法院以生效裁判確定爲犯罪行爲,也不影響附帶民事訴訟的提起和進行。
其次,被害人遭受的物質損失與被告人的犯罪行爲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係。換言之,被害人遭受的物質損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爲引起的。最後,被害人遭受的物質損失是指已經遭受的實際損失和必然造成的物質損失。
在由人民檢察院或是公民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訴訟時,只要案件中有造成起訴方實際人身或者是財產損失的,就可以進行附帶民事訴訟,並且不僅刑事訴訟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中也可以,只要起訴的理由、案件事實、證據等符合法院受理案件的條件,就能進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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