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賠償協議書的效力是怎樣的?
一、刑事賠償協議書的效力是怎樣的?
刑事賠償協議書的效力是對於定罪量刑會起到一定的從輕或減輕的效果。具體的形式賠償協議書規定內容如下所述:
1、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權利民主權利、侵犯財產犯罪,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故意犯罪案件,以及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納入公訴案件適用和解程序的範圍。
2、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這一程序。 詐騙罪賠償協議書主要包括:適用刑事和解的條件,形式和解應以犯罪嫌疑人的有罪答辯與當事人雙方的和解自願爲基本前提。
3、按照法律規定,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權利民主權利、侵犯財產犯罪,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故意犯罪案件,以及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納入公訴案件適用和解程序的範圍。
4、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這一程序。對於當事人之間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二、刑事和解規定是什麼?
1、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透過調停人或其他組織使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溝通、共同協商,雙方達成民事賠償和解協議後,司法機關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責任或從輕減輕刑事責任的訴訟活動。
2、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權利民主權利、侵犯財產犯罪,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故意犯罪案件,以及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納入公訴案件適用和解程序的範圍。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這一程序。對於當事人之間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當代社會刑事賠償協議簽訂之後,雙方當事人關於刑事方面的問題能夠達成和解。會對犯罪人員的定罪量刑部分產生一定的影響。具體的影響的力度就是最終的定罪量刑部分會從輕或者是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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