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規定如何計算賠償金額?
一、國家賠償法規定如何計算賠償金額?
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爲主要方式。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
根據修改後的《國家賠償法》,我國國家賠償的計算標準主要採用撫慰性賠償標準與補償性賠償標準相結合的模式。其中撫慰性賠償標準主要體現在侵犯人身自由權和違法查封、扣押、凍結、追繳財產等方面的賠償;補償性賠償標準主要體現在侵犯生命健康權的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康復費、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方面的賠償,以及侵犯財產權的罰金、沒收財產等方面的賠償。目前的賠償標準主要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生活和生存需要,彌補其直接損失爲限,使受害人受到的損害能夠得到適當的賠償。
賠償義務機關對依法確認有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一)、(二)項、第十五條第(一)、(二)、(三)項規定的情形之一,並造成受害人名譽權、榮譽權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爲影響的範圍內,爲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天的賠償金應按照國家上年度的職工日平均工資來進行計算。
二、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應該按照下列規定來進行計算:
1、對公民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相應的醫療費,賠償因誤工而減少的收入,收入每日的賠償金需按國家上年度的職工日平均工資來進行計算;
2、對公民造成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賠償相應醫療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需根據喪失勞動力程度來進一步確定,對公民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需對其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支付相應生活費;
3、對公民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相應死亡賠償金、喪葬費,還需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支付生活費;
4、上述規定的生活費的發放標準需參考當地民政部門有關生活救濟的規定來進行辦理,被扶養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費應付到十八週歲爲止,其他無勞動能力的人,生活費應付到死亡爲止。
三、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處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徵收財物、攤派費用的,返還財產;
(二)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造成財產損壞或者滅失的,依照下列第(三)、(四)項的規定賠償;
(三)應當返還的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四)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國家賠償法中的賠償規則原則是規定了如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的過程中,違反了規定造成他人的權益受到損害後,無論受害人是否有過錯都是需要支付國家賠償的,那麼在計算國家賠償費用時會根據受害人的平均收入以及公職人員具體做出了行爲來確定賠償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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