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賠償和行政賠償的區別是什麼
一、刑事賠償和行政賠償的區別是什麼?
1、賠償義務機關不同。刑事賠償的賠償義務機關是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各級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軍隊保衛部門,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而行政賠償的賠償義務機關是各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2、賠償的範圍不同。刑事賠償範圍是基於行使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職權而產生的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財產損害賠償,如錯誤的刑事拘留、錯捕、錯判、或者在刑事程序中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而行政賠償的範圍則是基於各類具體行政行爲而產生的人身、財產損害賠償責任。
3、賠償程序不同。刑事賠償請求人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要求,逾期不予賠償或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其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行政賠償請求人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要求,也可以在申請行政賠償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併提出,但不得經賠償義務機關處理而直接提起訴訟。
二、刑事賠償的請求人有哪些?
所謂刑事賠償請求人,即因行使偵查、檢察、審判和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違法侵害其人身權和財產權依照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有權提起國家賠償請求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根據《國家賠償法》18條的規定,主要包括:
⑴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請求賠償;
⑵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關係的親屬有權要求賠償;
⑶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請求賠償。
在刑事案件當中如果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的話,很有可能是司法機關的這些工作人員侵犯到了當事人的人身自由,比如採取了逮捕措施以後有宣告無罪的,這時候被逮捕的當事人就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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