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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水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決水罪的構成要件有:
一、客體要件
決水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生命、健康或重大財產的安全。
二、客觀要件
決水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決水行爲。所謂決水是指足以使水流橫溢、氾濫成災的行爲。決水行爲既可以表現爲積極的作爲,如炸燬堤壩、堵塞水道、破壞水閘、破壞防水設備等;也可以表現爲消極的不作爲,如洪水來臨時,水庫管理人員不及時開放泄洪閘或者不關閉防水堤的閘門。以不作爲方式構成決水罪的,行爲人必須負有特定的作爲義務,並且有能力履行這種特定的作爲義務而不履行。行爲人實施的決水行爲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應以決水罪論處;如果行爲人僅是爲個人利益或局部利益,擅自開閘放水、挖渠引水,尚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不應以決水罪論處。
三、主體要件
決水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即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
四、主觀要件
決水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即行爲人明知其決水行爲會危害公共安全,並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的結果發生。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決水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