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有哪些構成要件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構成要件有:
(一)客體要件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侵犯的客體是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動。人民法院是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唯一機關,它對各類案件製作的判決和裁定,是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具體形式。判決和裁定一經生效,就具有法律強制力,有關當事人以及負有執行責任的機關、單位,都必須堅持執行。即使有不同意見,也只能按照法律的有關規定,進行申訴,而不允許抗拒執行。維護這種生效的判決、裁定的權威,就是維護法律和法制的權威,就是維護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拒不執行的對象,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執行內容並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
(二)客觀要件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和裁定,情節嚴重的行爲。
(三)主體要件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主體爲特殊主體。主要是指有義務執行判決、裁定的當事人、對判決、裁定負有協助執行義務的一些個人,也可以成爲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主體。與被執行人共同實施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行爲,情節嚴重的,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共犯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主觀要件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即行爲人明知是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或裁定,而故意拒不執行,如果確因不知判決、裁定已生效而未執行的,或者因一種不能預見或無法抗拒的實際困難而無法執行的,因爲不屬於故意拒不執行,所以不構成犯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條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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