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風險有哪些方面
在現在的社會上,有很多的非法集資,這樣形式的非法集資是存在着一定的風險的,不管對於企業還是個人都是有很大的風險的。這種不正當的渠道,向社會的大衆和企業募捐資金的行爲,是構成犯罪的,下面就來蒐集了一些是關於非法集資風險的相關的詳細內容,可以來了解下。
一、企業中的非法集資風險有哪些?
在現代市場經濟競爭中,企業只有正確選擇融資方式來籌集生產經營活動中所需要的資金,才能保障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執行和擴大再生產的需要。企業集資是指企業做爲籌資主體根據其生產經營、對外投資和調整資本結構等需要,透過籌資渠道和金融市場,運用籌資方式,經濟有效地籌措和集中資本的活動。而由於集資渠道的多樣性,因此一些企業的集資方式(如向本企業職工集資)有可能陷入非法集資的風險,如何在規避非法集資風險和取得有限的資金以支援企業發展是現代社會許多企業面臨的問題,本文只要在於給集資的企業提供一些規避陷入非法集資風險的途徑和具體操作方法。 規避企業非法集資的途徑主要是從最高人民法院公佈的《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而來,該《解釋》指出所謂非法集資,是指公司、企業、個人或其他組織,違反法律、法規,透過不正當的渠道,向社會公衆或者集體募集資金的行爲。針對房地產行業的非法集資行爲,《解釋》做了詳細的規定:不具有房產銷售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房產銷售爲主要目的,以返本銷售、售後包租、約定回購、銷售房產份額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按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處罰。 “如果具有房產銷售的真實目的,開發企業具備相應的資質,建設項目具有合法手續,且已與買房人簽訂正式的購房合同並按相關規定辦理了過戶手續,也就不會構成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
二、非法集資風險的特徵是什麼?
非法集資是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權限的部門批准的集資;有審批權限的部門超越權限批准集資,即集資者不具備集資的主體資格,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爲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這裏“不特定的對象”是指社會公衆,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
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權限的部門批准的集資;有審批權限的部門超越權限批准集資,即集資者不具備集資的主體資格。
2、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爲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這裏“不特定的對象”是指社會公衆,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
4、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爲掩飾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與投資人(受害人)簽訂合同,僞裝成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最大限度地實現其騙取資金的最終目的。
非法集資是未經過相關部門批准私自集資的一種形式,這種形式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投資人還出本金並付出利息。這種行爲都是存在着風險的。而且也違反了我國的法律。對於以上的內容還有所不瞭解的,你可以去諮詢相關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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