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對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罪既遂的判刑標準是什麼?
一、中國對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罪既遂的判刑標準是什麼?
中國對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罪既遂的判刑標準,是根據《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 【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過失,即行爲人對其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的行爲可能引起的嚴重後果應當預見,因爲疏忽大意而未預見;或者雖然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了嚴重後果。如果行爲人對其行爲造成的嚴重後果既非出於故意,也不存在過失,屬於意外事件,不構成犯罪。
二、本罪與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的界限
兩罪侵犯的對象都是正在使用中的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在客觀方面都實施了毀壞行爲,並且侵犯的客體都是公共安全。但是兩罪在犯罪構成上有明顯區別。
(1)主觀方面不同。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是故意,即行爲人積極追求或放任上述設施被破壞的危害結果;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是過失,即行爲人既不希望也不放任上述設施被損壞的危害結果的發生,而是由於疏忽大意或過於自信的過失以致發生這種危害結果。
(2)對犯罪構成的要求不同。故意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不以造成嚴重後果爲構成要件;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則以造成嚴重後果爲構成要件。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的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罪的判定情況,對於上述違法犯罪事實的處罰和量刑,是需要由法院對相關的違法事實後果進行合法的認定後纔可以進行辦理的,但如果是屬於故意的行爲造成的,那麼還需要從嚴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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