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公職人員收受賄賂如何處罰
一、國家公職人員收受賄賂如何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收受賄賂的,構成犯罪的情況下,按受賄罪給予處罰,不構成犯罪的,給予紀律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條 【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第三百八十六條 【受賄罪的處罰規定】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第二十三條 有貪污、索賄、受賄、行賄、介紹賄賂、挪用公款、利用職務之便爲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等違反廉政紀律行爲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二、受賄罪的兩種具體行爲方式
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爲。受賄罪的兩種具體行爲方式:
(1)索取賄賂
行爲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財物。索賄是受賄人以公開或暗示的方法,主動向行賄人索取賄賂,有的甚至是公然以要挾的方式,迫使當事人行賄。鑑於索賄情況突出,主觀惡性更嚴重,情節更惡劣,社會危害性相對於收受賄賂更爲嚴重。因此,本法明確規定,索賄的從重處罰。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索取他人財物的不論是否爲他人謀取利益,均可構成受賄罪。
(2)收受賄賂
行爲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賄賂而爲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爲。收受賄賂,一般是行賄人以各種方式主動進行收買腐蝕,受賄人一般是被動接受他人財物或者是接受他人允諾給予財物,而爲行賄人謀取利益。收受賄賂的主要特徵是他人交付財物的自願性和行爲人接受財物的主動性,對於行賄人而言,其交付的財物是處於自願而不是被迫,主觀上都有透過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從而換取某種利益的目的;對於受賄人而言,收受賄賂是在行賄人主動給付財物的情況下實施的收取行爲,具有被收買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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