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傳銷活動罪既遂量刑具體細分成哪些標準?
一、集體傳銷活動罪既遂量刑具體細分成哪些標準?
集體傳銷活動罪既遂量刑具體細分,是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之一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爲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爲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蔘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爲複雜客體,既侵犯了公民的財產所有權,又侵犯了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管理秩序。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公民個人財產,通常是貨幣。傳銷常伴隨偷稅漏稅、哄擡物價等現象,侵犯多個社會關係和法律客體。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違反國家規定,組織、從事傳銷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爲。但不是所有的傳銷行爲都構成犯罪,情節一般的,屬於一般違法行爲,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行政處罰;只有行爲人實施傳銷行爲情節嚴重才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另外,要區分傳銷罪與直銷活動中的違規行爲。若在直銷行爲中出現誇大直銷員收入、產品功效等欺騙、誤導行爲,應由直銷監管部門處以行政處罰,而不應視爲傳銷罪。
情節嚴重的認定應結合傳銷涉案金額、傳銷發展人員數量、傳銷中使用的手段、傳銷造成的影響等多方面因素綜合衡量。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本罪追究的主要是傳銷的組織策劃者,多次介紹、誘騙、脅迫他人加入傳銷組織的積極參與者。對一般參加者,則不予追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定:個人爲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後,以實施犯罪爲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故對專門從事傳銷行爲的公司,依照司法解釋的規定,不以單位犯罪論處,而對其組織者和主要參與人以自然人犯罪定罪處罰。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直接故意,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即行爲人明知自己實施傳銷行爲,爲國家法規所禁止,但爲達到非法牟利的目的,仍然實施這種行爲,且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持希望和積極追求的態度。
對於傳銷活動的認定,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有關事項的處理意見,特別是對於相關事項的辦理上,還需要基於實際的涉案情況後果來進行合法的處理,如果涉及到傳銷組織造成了嚴重的經濟財產損失的是可以從嚴進行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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