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賣淫罪既遂量刑具體細分成哪些標準?
一、組織賣淫罪既遂量刑具體細分成哪些標準?
該罪名分爲兩個量刑檔次:(1)一般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規定:
第三百五十九條 【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三百六十一條 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利用本單位的條件,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百五十九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前款所列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二、介紹賣淫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治安管理秩序。介紹賣淫罪促使了賣淫嫖娼活動的泛濫,因而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他人”,這裏的“他人”主要是指婦女,但也包括了男子。“他人”可以是單個人,也可以是多人,介紹對象的數量和介紹次數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介紹他人賣淫的行爲。
介紹,是指在賣淫者和嫖客之間牽線搭橋、勾通撮合,使他人賣淫活動得以實現的行爲,俗稱“拉皮條”。實踐中,介紹的方式多表現爲雙向介紹,如將賣淫者引見給嫖客,或將嫖客領到賣淫者住處當面撮合,但也不排斥單向介紹,如單純地向賣淫者提供資訊,由賣淫者自行去勾搭嫖客。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即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實施了介紹他人賣淫行爲的,都可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即行爲人明知自己是在實施介紹他人賣淫的行爲,並且明知這種行爲會造成危害社會的結果,而希望或追求這種結果的發生。
在我們國家,賣淫行爲是屬於擾亂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爲,同時也是《刑法》當中禁止的行爲,所以必須要進行處罰。如果在嫖客和賣淫人員之間牽橋搭線,是屬於組織介紹賣淫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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