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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侵犯的對象是什麼?

挪用公款侵犯的對象是什麼?

挪用公款罪與挪用資金罪其實是很類似的,但從犯罪主體上來看,就有很大的區別了。其中法律明確規定構成挪用公款罪的,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才行。而不同的犯罪侵犯的對象不一樣。那法律中規定挪用公款侵犯的對象是什麼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挪用公款侵犯的對象是什麼

本罪侵犯的對象主要是公款。這既包括國家、集體所有的貨幣資金,也包括由國家管理、使用、運輸、匯兌與儲存過程中的私人所有的貨幣。

在國有企業、公司中,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挪用該企業、公司的財物,屬於侵犯了公共財物的所有權。在中外合資、合作、股份制公司、企業中,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挪用上述公司、企業的資金,也應屬於侵犯公共財物所有權。

根據本法第384條的規定,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要按挪用公款罪從重處罰,因此這些特定的公款、公物可以成爲本罪的對象。挪用公物歸個人使用,一般應由主管部門按政紀處理,情節嚴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折價按挪用公款罪處罰。因而一般的公物也可以成爲本罪的對象。

廣義的公款,是指公共款項、國有款項和特定款物以及非國有單位(金融機構)和客戶資金的統稱。

既具有當然的公共財產特性,也具有擬定的公共財產的特性。其中,公共款項,就是爲公共所有的資金款項;國有款項,是指爲國家所有的資金款項;特定款物,是指專門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它既可以爲國家所有,也可以爲勞動羣衆集體組織所有,還可以爲社會公益組織所有;非國有單位資金,是指非國有公司、企業和其他非國有單位所有的資金;客戶資金,是指金融機構客戶所有的資金。

因此,廣義的公款不僅包括公共資金款項和國有資金款項,而且還包括特定財物和非國有單位、客戶資金。所謂狹義的公款,專指公共所有的資金款項。包括國有的資金款項、勞動羣衆集體所有的資金款項或用於扶貧和其他公益事業的社會捐助專項基金。該類公款只具有當然的公共財產特性。

二、怎麼認定構成挪用公款罪

認定某一挪用公款行爲,是否構成挪用公款罪時,要把握以下幾點:

1、考察行爲人是否屬於具有刑事責任能力、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本法第93條所規定的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範圍。如果缺少上述三個條件之一,該行爲人也不能成爲挪用公款罪的主體。至於國家工作人員的範圍,要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確認。

2、考察行爲人是否實施了挪用公款行爲,挪用公款的行爲是否屬於依法從事公務過程中實施的。

3、考察挪用公款的行爲,是否具有三性。即從事非法活動性、進行營利活動性和超過三個月未還性。

4、考察所挪用的款項是否屬於公款範圍。這裏的公款作廣義解釋,既包括貨幣,也包括有價證券和特定款物。

5、對於營利型、未退還型的挪用行爲而言,還要考察被挪用的公款數額是否屬於數額較大,即一萬元至三萬元範圍。其中,公款數額不包括挪用時至案發前所生的利息;營利的多少並不影響對營利目的的認定;案發後行爲人是否積極退還公款,並不影響對挪用公款罪的認定,但退贓行爲可作爲量刑情節考慮。

6、對於非法活動型挪用公款行爲而言,沒有數額、時間上的限制。同時,非法活動泛指一切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命令和規章的活動,不管該非法活動是否完成,只要行爲人把所挪用的公款用於從事非法活動時,即視爲非法活動型挪用公款行爲。

7、挪用公款罪的挪用人與使用人,有時一致,有時不一致。但並不影響對挪用人犯罪的認定。

總之,在認定挪用公款罪與非罪時,一看該行爲是否屬於法定挪用公款罪範圍;二看該行爲是否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構成要件。

即使挪用公款罪與挪用資金罪很相似,但其實也是存在一些不同的地方,這需要仔細的對比否則輕易也不會發現。而在侵犯的對象上面,其實挪用公款侵犯的對象與挪用資金侵犯的對象是不一樣。具體挪用公款侵犯的對象是什麼,上文中小編已經做出了介紹,希望能爲你提供一些幫助。

標籤:挪用公款 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