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事業單位緩刑怎麼處理
一、事業單位緩刑怎麼處理
事業單位被判緩刑人員,在緩刑執行期間,停發原工資,刑期滿後分配正式工作人員,其工資待遇按本人刑罰前的職務(崗位)工資降低三檔後再逐次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職務(崗位)工資標準的辦法予以重新確定。
二、法律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關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處理意見的覆函(人函〔1999〕177號)
關於事業單位的工人被判緩刑後,其工資處理方式:
1、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取保候審或被監視居住的,在此期間停發原工資,並按照本人原工資中的固定部分作爲生活費發給,取消其工資中活的部分(即津貼)。
2、被公安機關強制收容教育、強制戒毒(包括所外執行)的人員,其工資處理問題參照被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人員的工資處理辦法執行。
3、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羈押期間停發工資。
4、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在緩刑執行期間,停發原工資。對安排了臨時工作的緩刑人員,原爲國家公務員的按本人緩刑前基本工資額的60%發給生活費;機關工勤人員按工資中固定部分(技術工人的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職務)工資,機關普通工人的崗位工資)85%的數額計發生活費,其工資中的獎金部分不再發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按本人受處罰前工資固定部分85%的數額計發生活費,其工資中活的部分(津貼)不再發放。若按此發放的生活費低於本地區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的,按本地區最低生活保障線發放。
5、緩刑期間到達離退休年齡的,按照《人事部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被判處管制、拘投及判處刑罰宣告緩刑後的工作和工資問題的通知》(人核發〔1989〕2號)文中“緩刑人員在緩刑期間,不能辦理離退休手續”的規定,不辦理離退休手續,繼續按緩刑期間的標準發放生活費。
緩刑期滿至原單位對本人做出處理期間的生活費,按緩刑期間的標準計發。
6、緩刑期滿到達離休年齡的,根據《勞動人事部老幹部服務局關於離休幹部受刑事處分後待遇問題的覆函》(勞人老函〔1987〕5號)和《人事部離休退休司關於幹部被判處有期徒刑緩刑考驗期滿後能否辦理離休的函》(人退司函〔1988〕2號)檔案精神,凡觸犯刑律受到刑事處罰的,都不能再享受離休待遇和辦理離休手續。其退出工作崗位後的生活待遇和管理等問題,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各部門研究確定。
7、緩刑期滿到達退休年齡的,可以辦理退休手續,按照重新確定的工資標準,享受相應的退休待遇。
8、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判處拘役的,拘役期間工資停發。期滿釋放,經上級主管機關批准由原單位接收並分配正式工作的,可參照被判處刑罰宣告緩刑人員緩刑期滿後的工資處理辦法執行。
9、受到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人員,在服刑期間停發工資。服刑期滿後如原單位接收並安排工作,其工資待遇按新錄用人員的工資辦法處理。
10、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勞動教養、治安拘留,對仍保留公職且所外執行者,可參照被判處刑罰宣告緩刑人員的工資處理辦法執行。
綜上所述,作爲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還被判處緩刑的話,那麼該員工的薪資待遇按這個人的刑罰前的職務(崗位)工資,會直接降低三個檔次,之後再一次一次地逐次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職務(崗位)工資標準的辦法,透過這樣來對該員工的薪資予以重新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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