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購買運輸假幣罪是以什麼標準立案的?
一、 刑法中購買運輸假幣罪是以什麼標準立案的?
刑法中購買運輸假幣罪的立案標準,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僞造貨幣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行爲人購買假幣後使用,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以購買假幣罪定罪,從重處罰。
行爲人出售、運輸假幣構成犯罪,同時有使用假幣行爲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實行數罪併罰。
第三條出售、購買假幣或者明知是假幣而運輸,總面額在四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屬於“數額較大”;總面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屬於“數額巨大”;總面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審理全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
出售假幣被查獲部分的處理。在出售假幣時被抓獲的,除現場查獲的假幣應認定爲出售假幣的犯罪數額外,現場之外在行爲人住所或者其他藏匿地查獲的假幣,亦應認定爲出售假幣的犯罪數額。但有證據證實後者是行爲人有實施其他假幣犯罪的除外。
製造或者出售僞造的臺幣行爲的處理。對於僞造臺幣的,應當以僞造貨幣罪定罪處罰;出售僞造的臺幣的,應當以出售假幣罪定罪處罰。
二、本罪與它罪的區分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區分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與非罪的界限,主要注意以下兩點:
(1)行爲人是否“明知”。如果行爲人因爲上當受騙或出於過失不知其所出售、購買或者運輸的是僞造的貨幣,其行爲不構成犯罪;
(2)數額是否達到較大程度。如果行爲人出售、購買或者運輸僞造的貨幣數額未達到較大程度的,即使有其他嚴重情節也不能以犯罪論處。
(二)本罪的既遂與未遂的界限
本罪屬於行爲犯,並不要求有特定結果的發生,因而行爲人只要將出售、購買或者運輸之行爲實施完畢,即可構成既遂。由於本罪展選擇性罪名,因而行爲人只要將其中任何一種行爲而不是三種行爲實施完畢都可構成既遂。但出售、購買或者運輸行爲也存在一個過程,因此也存在行爲人因意志以外的因素而未能把行爲實施完畢的可能。如行爲人在出售或購買僞造貨幣當中正討價還價時被抓獲的,或者行爲人在運輸僞造的貨幣途中被截獲的等,都展於犯罪未遂。因此,不能認爲行爲人一實施出售、購買或者運輸僞造的貨幣的行爲就都構成既遂。
對於犯罪分子購買運輸假幣的行爲,是屬於嚴重的分割了國家有關貨幣使用規定和政策的行爲,相關事項的處理上,還可以根據實際的涉案情況來進行合法的判定,對於不同的涉案金額所認定購買運輸假幣罪的量刑情況也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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