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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連續犯的概念是什麼?

一、通常連續犯的概念是什麼?

通常連續犯的概念是什麼?

連續犯,是指基於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連續實施性質相同的數個行爲,觸犯同一罪名的犯罪。連續犯也可指代某人在處理相同事物中存在相同的問題,而自身沒有察覺。這類犯罪,從形式上看雖有兩個以上獨立犯罪行爲,但因其是出於一個概括的故意,因此,在刑法理論上將其作爲裁判上的一罪,而不適用數罪併罰。

二、連續犯的基本特徵

其基本特徵如下:

1. 連續犯必須是行爲人基於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同一的犯罪故意,是指行爲人具有數次實施同一犯罪的故意;概括的犯罪故意,是指行爲人主觀工具有隻要有條件就實施特定犯罪的故意。這兩種心理狀態沒有本質區別。

2.必須實施性質相同的數個行爲。只實施一次行爲的,不可能成立連續犯。數個行爲是指二個以上的行爲。通說認爲,連續犯僅限於每次行爲能獨立構成犯罪的情形。如果連續實施同—種行爲,但每次都不能獨立構成犯罪,只是這些行爲的總合才構成犯罪.則可以稱爲徐行犯。但從我國刑法的規定來看,連續犯的數次行爲,應包括數次行爲都獨立構成犯罪,數次行爲都不獨立構成犯罪,數次行爲中有的獨立構成犯罪、有的不獨立構成犯罪三種情況。

3.數次行爲具有連續性。是否具有連續性,應從主客觀兩個方面進行判斷。既要看行爲人有無連續實施某種犯罪行爲的故意,又要透過分析客觀行爲的性質、對象、方式、環境、結果等來判斷是否具有連續性。

4.數次行爲必須觸犯同一罪名。觸犯同一罪名,是指數次行爲觸犯同—具體罪名,而不包括觸犯同類罪名的情況。一般來說,刑法分則的不同條文保護不同的法益,既然連續犯只觸犯同一具體罪名,那麼,必然只侵害同一法益。

連續犯的大概意思就是犯罪分子基於同一種犯罪故意,然後連續的實施獨立犯罪,但是最後都構成同一罪名,這就是我們所說的連續犯的概念,具體情況還要具體分析。

標籤:連續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