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紹賄賂罪與行賄罪共犯的區別有哪些
行賄罪共犯很多時候也就表現爲爲行賄受賄雙方搭線牽橋,充當中間人的角色,這點上面與介紹賄賂罪的行爲很像。但是總的來講介紹賄賂罪與行賄罪共犯之間還是有不同的,那麼介紹賄賂罪與行賄罪共犯的區別有哪些呢?本站小編爲您做詳細解答。
第一,從主觀方面來看,行賄罪的共犯明確知道自己是在幫助行賄一方或者受賄一方,在行賄人沒有犯罪意圖或者有犯罪意圖但是沒有明確的行賄對象時,行爲人透過引見、撮合等方式引起當事人產生行賄或者受賄意圖或者爲之確定行賄對象,應該認定行賄罪共犯。而介紹賄賂的行爲人對自己所處的地位有明確的認識,行爲人知道自己是處於第三者的地位介紹賄賂,其目的是透過自己和雙方的聯繫、撮合而促成賄賂結果的實現,應該認定爲介紹賄賂罪。
第二,從客觀方面來看,行賄罪共犯的關鍵在“幫助”,強調的是犯罪嫌疑人“幫助尋找行賄受賄對象、勸說行賄受賄、代表任何一方商談財物交付及請託事項、中轉賄賂財物等行爲”;介紹賄賂罪的關鍵在“介紹”,強調的是犯罪嫌疑人“創造溝通、交流機會和傳達資訊”的行爲。如果行爲人蔘與行賄人的行賄行爲或者參與受賄人的受賄行爲,諸如商議行賄受賄數額、地點、方式或者親自參與中轉交接賄賂款物的,應當屬於行賄罪的幫助行爲而非介紹行爲。
第三,從侵害法益來看,儘管行爲人在促成行賄、受賄雙方不正當交易中間沒有爲自己謀取個人利益,但是從“爲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也涵蓋於“謀取不正當利益之中”,因爲不管是“爲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還是“爲自己謀取不正當利益”,其侵害的法益都是一樣的,是否具有爲自己謀取利益的意圖並不影響行爲的定性。如果出於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意圖而爲行賄提供幫助行爲,理應成立行賄罪,這樣有利於刑法保護法益目的的實現。
上文中主要爲大家整理了介紹賄賂罪與行賄罪共犯之間三點的不同之處,包括主觀方面、客觀方面以及侵害法益。希望可以幫助大家準確地區分一下這兩種犯罪行爲。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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