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怎樣解決假釋?
《刑法》第八十一條,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
假釋的法定程序是:
一,由執行強制勞動改造的監獄向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假釋建議書,並復以下材料:
1、罪犯評審鑑定表。
2、罪犯獎懲表。
3、終審法院判決書和裁定書。
4、歷年減刑裁定書複印件。
5、罪犯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具體材料。
6、未成年或者老殘(自傷自殘除外)的材料。
對無期徒刑假釋建議書應當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局同意後再提出假釋建議。
二,假釋由裁定宣告之日起計算,考驗期爲執行完畢的刑期,考驗期內一般不予減刑,被判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從假釋之日起執行。
三,要辦理假釋是必須在監獄中表現良好。並且實際服刑期行,原判決的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實際服刑期在十年以上。再有特別的情況,如家庭需要身體不舒服的情況下是可以辦理申請假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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