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爲襲警罪包含輔警嗎?
一、認定爲襲警罪包含輔警嗎?
是包含的;只要是正在執行公務的人員,遭受到了暴力對待時就構成襲警罪,也包括輔警這類的臨時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四款【襲警罪】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襲警罪是指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嚴重危害行爲。
根據《人民警察法》規定: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
根據《刑法》規定,如果“襲警”行爲,符合“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條件,也不能作爲犯罪處理。例如,對於警察執法不規範現象,或者認爲警察執法不公時,有人當面或者現場提出批評意見,因而可能與執法人員發生爭辯,這種爭辯哪怕到了比較激烈的程度,也不能隨便以襲警罪追究。譬如,因對警察執法進行拍照,被沒收了手機因一時情緒激動,導致雙方發生拉扯,對執行職務的警察實施了比較輕微的暴力抗拒行爲,若當場及時認錯的,一般不可以襲警罪論處。
二、襲警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人民警察正常的執法管理活動。侵害的對象,是依法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
(二)、客體要件
客觀方面表現爲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或者履行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爲行爲。根據《人民警察法》規定: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以下幾種情形:
1、以暴力或者威脅的方法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爲
2、在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在執行相關職務和處置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人民警察及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
(三)、主體要件
主體爲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即明知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是正依法執行職務工作人員,而故意對其實施暴力或者威脅,使其不能或嚴重影響不能執行職務。
綜合上面所說的,襲警所認定的對象是執法的人民警察,不管是臨時工還是屬於輔警,只要是正在執法的工作人員,那麼就可以被認定爲犯罪,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結合實際情況來,這樣才能讓違法者爲此付出該有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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