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刑法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怎麼立案?
一、中國刑法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怎麼立案?
中國刑法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的立案,是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五條規定,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發行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
(二)僞造、變造國家機關公文、有效證明檔案或者相關憑證、單據的;
(三)利用募集的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
(四)轉移或者隱瞞所募集資金的;
(五)其他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二、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即國家對證券市場的管理制度以及投資者(即股東、債權人和公衆)的合法權益。
(二)客觀要件
1、行爲人必須實施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的行爲。
2、行爲人必須實施了發行股票或公司、企業債券的行爲。如果行爲人僅是製作了虛假的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而未實施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的行爲,不構成本罪。必須是既製作了虛假的上述檔案,且已發行了股票和公司、企業債券的才構成本罪。
3、行爲人制作虛假的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的行爲,必須達到一定的嚴重程度,即達到“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才構成犯罪。
根據司法實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訴:
(1)發行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
(2)僞造、變造國家公文、有效證明檔案或相關憑證、單據的。
(3)利用募集的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
(4)轉移或者隱瞞所募集資金的。
(5)其他後果嚴重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主要是單位。自然人在一定條件下也能成爲犯罪的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上只能依故意構成,過失不構成本罪。即行爲人明知自己所製作的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債券募集辦法等不是對本公司狀況或本次股票、債券發行狀況的真實、準確、完整反映,仍然積極爲之者。因而本罪行爲人的罪過實質是詐欺募股或詐欺發行債券。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欺詐發行股票或者債券的行爲,是屬於嚴重的侵犯了國家有關權利的行爲,相關事項的處理上,可以基於實際的違法事實後果來進行合法的處理,特別是對於股票和債券的具體範圍應當基於實際來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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