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通常情況下是怎麼判刑的?
一、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通常情況下是怎麼判刑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條 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的犯罪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即國家對證券市場的管理制度以及投資者(即股東、債權人和公衆)的合法權益。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上必須具有在招股說明書、認股躬、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爲。
1、行爲人必須實施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的行爲。
2、行爲人必須實施了發行股票或公司、企業債券的行爲。如果行爲人僅是製作了虛假的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而未實施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的行爲,不構成本罪。必須是既製作了虛假的上述檔案,且已發行了股票和公司、企業債券的才構成本罪。
3、行爲人制作虛假的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的行爲,必須達到一定的嚴重程度,即達到“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才構成犯罪。
根據司法實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訴:
(1)發行數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
(2)僞造政府公文、有效證明檔案或者相關憑證、單據的;
(3)股民、債權人要求清退,無正當理由不予清退的;
(4)利用非法募集的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
(5)轉移或者隱瞞所募集資金的;
(6)造成惡劣影響的。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主要是單位。自然人在一定條件下也能成爲犯罪的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上只能依故意構成,過失不構成本罪。即行爲人明知自己所製作的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債券募集辦法等不是對本公司狀況或本次股票、債券發行狀況的真實、準確、完整反映,仍然積極爲之者。因而本罪行爲人的罪過實質是詐欺募股或詐欺發行債券。
任何已經獲得了股票、債券發行資格的單位,在書寫招股說明書、認股書的時候,是不得故意隱瞞重要的事實的,也不得編造重大虛假內容,否則此種行爲被發現之後,隱瞞者、編造者有可能會受到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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