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轉讓必須經過雙方同意嗎?
一、夫妻共同財產轉讓必須經過雙方同意嗎?
夫妻共同財產轉讓必須經過雙方同意,具體的理由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9條規定,在共同共有關係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應認定無效。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解釋(一)》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
3、《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共有房屋,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的,不得轉讓。
二、發現配偶轉移財產怎麼辦?
1、婚內發現轉移行爲,可以提出分割婚內財產的請求
《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一千零六十六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僞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爲;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2、離婚後發現轉移行爲,可以提出重新分割財產的請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後果】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僞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爲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對於工資等婚姻積累的共同財產,任何一方在沒有與配偶協商一致的情形之下,是沒有權利實施財產轉移的行爲的。若是配偶實施了此類行爲,但是受讓財產的人有理由認爲財產是夫妻雙方協商一致之後才轉移的,那麼不知情的一方不得要求受讓者返還財產,但是可以要求配偶賠償自己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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