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紹賣淫者到賣淫場所賣淫是否構成犯罪?
一、介紹賣淫者到賣淫場所賣淫是否構成犯罪?
介紹賣淫者到賣淫場所賣淫是構成犯罪,介紹賣淫罪,是指利用金錢、物質等手段誘使他人賣淫,爲他人賣淫提供場所,以及在賣淫者和嫖客之間牽線搭橋的行爲。介紹賣淫罪的犯罪構成如下所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治安管理秩序。介紹賣淫罪促使了賣淫嫖娼活動的泛濫,因而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他人”,這裏的“他人”主要是指婦女,但也包括了男子。“他人”可以是單個人,也可以是多人,介紹對象的數量和介紹次數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介紹他人賣淫的行爲。
介紹,是指在賣淫者和嫖客之間牽線搭橋、勾通撮合,使他人賣淫活動得以實現的行爲,俗稱“拉皮條”。實踐中,介紹的方式多表現爲雙向介紹,如將賣淫者引見給嫖客,或將嫖客領到賣淫者住處當面撮合,但也不排斥單向介紹,如單純地向賣淫者提供資訊,由賣淫者自行去勾搭嫖客。
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即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實施了介紹他人賣淫行爲的,都可構成本罪。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即行爲人明知自己是在實施介紹他人賣淫的行爲,並且明知這種行爲會造成危害社會的結果,而希望或追求這種結果的發生。
二、介紹賣淫罪量刑標準
根據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有關介紹賣淫罪量刑標準如下:
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利用本單位的條件,組織、強迫、介紹他人賣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百五十九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前款所列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介紹賣淫罪,在我們國家法律當中,它是有明文的犯罪構成要件的規定的,它所侵犯的客體主要是社會的治安管理秩序在客觀行爲當中主要介紹他人賣淫的行爲,對你的介紹,包括有侵權詐騙或者是其他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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