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介紹賣淫罪的要件有哪些
一、構成介紹賣淫罪的要件有哪些
介紹賣淫罪,是指利用金錢、物質等手段誘使他人賣淫,爲他人賣淫提供場所,以及在賣淫者和嫖客之間牽線搭橋的行爲。介紹賣淫罪的犯罪構成如下所示: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治安管理秩序。介紹賣淫罪促使了賣淫嫖娼活動的泛濫,因而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他人”,這裏的“他人”主要是指婦女,但也包括了男子。“他人”可以是單個人,也可以是多人,介紹對象的數量和介紹次數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介紹他人賣淫的行爲。
介紹,是指在賣淫者和嫖客之間牽線搭橋、勾通撮合,使他人賣淫活動得以實現的行爲,俗稱“拉皮條”。實踐中,介紹的方式多表現爲雙向介紹,如將賣淫者引見給嫖客,或將嫖客領到賣淫者住處當面撮合,但也不排斥單向介紹,如單純地向賣淫者提供資訊,由賣淫者自行去勾搭嫖客。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即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實施了介紹他人賣淫行爲的,都可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即行爲人明知自己是在實施介紹他人賣淫的行爲,並且明知這種行爲會造成危害社會的結果,而希望或追求這種結果的發生。
二、介紹賣淫罪量刑標準
根據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有關介紹賣淫罪量刑標準如下:
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利用本單位的條件,組織、強迫、介紹他人賣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百五十九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前款所列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介紹賣淫說的通俗一些,就是拉皮條。主要是在嫖客與賣淫者之間進行撮合、搭橋,幫助賣淫活動得以實現。而這裏介紹賣淫的方式雖然常見的是雙向介紹,但也存在單向介紹的情況。而介紹他人賣淫,情節達到嚴重程度的,可以對行爲人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時還要判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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